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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棱农场虚报冒领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几千亩,边造林边破坏,林粮间种,荒草没顶,几千亩退耕还林林

媒体:网络  作者:郝庆禄
专业号: 2010/1/27 8:43:09
 一、 绥棱农场虚报冒领几千亩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
  2002年秋季,绥棱农场下发(2002)26号文件,标题是:关于退耕还林间种果树的决定。
  这份文件声称,要在绥棱农场范围内开发观光农业项目,对绥棱农场所属一些耕地进行退耕还林、间种果树。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可以是绥棱农场职工,也可以不是。
  这份文件的出台,与国务院2002年12月颁布的第367号国务院令————《退耕还林条例》的出台一先一后,与国家的行政法规的精神还是不相抵触的。
  但,绥棱农场在具体实施退耕还林间种果树的过程中,却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背道而驰。
  绥棱农场与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签订的是《承包土地种植果树合同书》,而不是《退耕还林合同》。
  绥棱农场如此签合同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一方面征收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的“土地承包金”;同时,另一方面,绥棱农场还要把国家发放给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的造林育苗补助等款项截留下来,不发放给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
  绥棱农场这样做,确实是向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征收了5年的“土地承包金”,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还将国家下发给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的巨额补助款也截留下来,一分钱也没发放给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截留款项特别巨大。说涉案人涉嫌刑事犯罪也不为过。
    
  我们来算一笔账:
  国家每年补助每亩退耕还林林地的标准是160元(见下列《黑龙江日报农村报》2008年1月10日报道的照片),第一个退耕还林周期为5年(2003年年初开始到2007年年底结束),那么,5年每亩退耕还林林地的补助款就是800元。
  绥棱农场向农垦绥化分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上报的退耕还林面积是5600亩,5600亩乘以800元补助款,那么,绥棱农场从国家领取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总额就是4480000元(448万元)。
  而绥棱农场实际真正投入退耕还林的林地面积仅有2213亩(见下一页绥棱农场报表和报纸报道),5600亩虚报面积减去2213亩实际退耕还林面积,虚报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亩数就是3387亩。
  绥棱农场虚报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总额就是:3387亩乘以五年一个周期每亩800元的的补助标准=2708960元(将近271万元)。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绥棱农场既每年收取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的巨额“土地承包金”,又截留国家下发给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的巨额补助金,这种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行径,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系统内极为罕见,在农垦绥化分局所属10个农场内也是绝无仅有的。
  此案,已引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绥化分局领导、以及黑龙江省
  有关部门高层领导的高度关注。同时,权益遭受侵害的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也将向中央、黑龙江省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申告、反映。
  
  二、绥棱农场边造林边破坏
  2008年4月26日,绥棱农场有关人员没经允许、没有任何批准文件,就强行闯入绥棱农场中心七队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田景德的林地内,强行挖走用于退耕还林的树龄10年的云杉树1960棵。
  2008年5月中旬,绥棱农场有关人员仍然没经允许、没有任何批准文件,就开着挖掘机,强行闯入绥棱农场中心七队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田景德的林地内,挖倒、铲除许多云杉树,毁林取土面积达半公顷、7亩半,为的据说是挖取黄土用于平整道路。
  绥棱农场有关人员的野蛮行径,也属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和《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对涉案的责任人应予严惩!
  下面可以看到2008年5月中旬绥棱农场有关人员开着挖掘机强行闯入田景德退耕还林的林地内毁林取土的现场照片,以及2009年8月19日在田景德的被毁林取土的林地内,仍存留着两处毁林取土的大坑的对比照片。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以上七张照片,就是2008年5月中旬,绥棱农场有关人员开着挖掘机,强行闯入田景德退耕还林的林地内,毁林取土的现场照片。
  
  以上四张照片,就是2009年8月19日,在田景德的被毁林取土的林地内,仍存留着两处毁林取土的大坑的对比照片。
  
  三、绥棱农场退耕还林的林地内林粮间种、荒草没顶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2005年8月29日,绥棱农场林业科发出《造林验收通知书(附:验收办法及标准)》,声明要对退耕还林户进行全面验收。附带在后边的《验收办法》的相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七、抚育管理质量要求
  (二)要对林地全面除草,栽植穴面50厘米乘以50厘米范围内不许有杂草,……只许铲草不许刀割。
  (三)退耕还林地块不得间作,……严禁株间间作,行间严禁间种高杆、攀爬、根块作物。”
  但是,在绥棱农场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地块内,随处可见果树的周围密密麻麻种满了玉米、大豆、南瓜,南瓜(当地称窝瓜)的藤蔓爬满了果树树身,云杉树的周围荒草萋萋,根本没有人除草,荒草、蒿子甚至淹没了一个中等身材男人的头顶,云杉树、果树被严严实实地遮盖在玉米和荒草丛中,几乎不见天日,这样的造林状况,怎么能保证所育树木成活?这不是在糟蹋退耕还林的成果,破坏国家退耕还林的伟大进程吗?
  国家、黑龙江省、绥化市的有关部门能够容忍这种破坏退耕还林的恶劣行为继续存在下去吗?
  见下图所示:
  
  而国家从来就没有改变过退耕还林、造福于民的政策,还在一如既往地推进、贯彻、实施退耕还林计划,并且还加大了对退耕还林者的关注和投入。
  2007年底2008年初,在2003年——2007年5年一个退耕还林周期结束的时候,国务院又发出通知,要在下一个退耕还林周期来临时,还要在2008年开始对退耕还林者继续下发补贴一个周期。补贴标准见下列报纸报道:
  
  可见国家对退耕还林的政策一如既往的重视,对退耕还林者的关怀和支持。绥棱农场的违法行为简直就是在与中央文件精神对抗。
  
  四、绥棱农场几千亩退耕还林林地被弃管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绥棱农场作为农垦系统一级管理单位,委托退耕还林、合作退耕还林的甲方,对投入退耕还林的几千亩林地起到了管护责任没有呢?
  纵观绥棱农场的各个退耕还林地块,该农场显然没有尽到管护职责,才致使已经退耕还林的地块荒草丛生无人铲除、玉米遮天蔽日、大豆在林地里复耕复垦、南瓜(当地称窝瓜)藤蔓在林地里遍地都是且爬上缠绕在果树树身枝头;而果树、云杉等树木在退耕还林的林地内却因缺乏管护而干枯、死亡很多,成活的树木也因竞争不过荒草、玉米、南瓜藤蔓、以及复耕种植的大豆而面临枯死、自消自灭的危险。
  这样的做法,与国家、省市的、绥棱农场的退耕还林初衷不是背道而驰了吗?不是浪费了国家对退耕还林项目的巨大投入吗?不是枉费了具体实施退耕还林者多年倾注的心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了吗?
  或者,也许,绥棱农场对已经投入退耕还林的几千亩林地这样不管不问,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长期坚持下去、把国家的退耕还林、造福于民的政策贯彻到底;也许,绥棱农场就是拿几千亩退耕还林项目做幌子,套取国家的退耕还林巨额补助款,而对退耕还林本身从来都没有放在心上。
  也许,只有等国家退耕还林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来绥棱农场落实查证,才能解开这个谜底了!
  
  与本案有关,可资参考的《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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